【广州刑事律师】
对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应满足什么条件?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中旬,程某某伙同他人,通过言语威胁、暴力手段等方式劫取往来学校学生财物。
事后,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将该团伙依法抓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采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程某某从事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程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劫罪,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分析
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未成年人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需要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1. 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具有悔罪表现
3. 具有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或犯罪后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所犯罪行为抢劫罪,虽然该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上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的刑罚应理解为宣告刑,更有利于全面衡量评价未年人的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对于被告人进行量刑应作为法院整体审判工作的最后一步,即依据被告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主观恶性的大小,对量刑进行裁判,而不仅仅依据法定刑的幅度进行机械化的衡量,如此更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也符合对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法条规定进行文意解释的内涵,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因为存在自首情节而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则不应认定为此处的“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否则不仅有违文意解释的内涵,更会导致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在衡量宣告刑时和决定是否定罪免罚时均被评价,属于重复评价,未做到罚当其罪。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